1961年教育法令

出自 大馬華人維基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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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介

1961年教育法令》,從1960年8月4日的《拉曼達立報告書》(Rahman Talib Report)正式公佈,13日獲得馬來西亞聯合邦立法會議通過,其內容主張自1962年1月1日起,國內只有兩種學校:全津貼中學以及獨立中學,其中表示華文中學必須改制才可以獲得全面津貼,否則取消原先任何補助。也有人認為是馬來西亞獨立後,馬來執政菁英意圖打造一個以馬來民族為中心的國家,甚至在1967年通過的《國語法案》(National Language Bill)做為鋪陳。不過因為華文學校大部分需要經濟援助,才能持續生存與發展,所以動搖了許多華文學校。

其實早在《1957年教育法令》通過後,仍然持續給予未改制的華文中學津貼,因此華文中學並未積極改制,僅有3所華文學校改制為準國民中學,但是在1960年的《拉曼達立報告書》(Rahman Talib Report)公佈後,華文中學必須面臨選擇。隔年,1961年10月21日,教育部通過《1961年教育法令》,使得成為華文學校轉型的重要里程碑。

1962年起,馬來亞聯邦共有55所華文中學申請改制為國民型中學,16所拒絕改制,成為了華文獨立中學,而改制行動在1962年5月15日結束。

拒絕改制的華文中學


參考資料

馬來(西)亞華文獨立中學之研究:第三章 華文獨中的形成與發展